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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7 年度湖小字第 115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湖小字第1157號 原   告 冠宇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宏榮 訴訟代理人 林星佑 被   告 綺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語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2第1 項、第386 條之規定,依原告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摘要:被告向原告訂購印刷物南山要保書封面6 萬張, 一張新臺幣(下同)0.25元,含稅合計1 萬5,750 元。原告 已於民國106 年10月27日出貨,今被告尚給付上開貨款 ,爰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 項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先前提 出異議狀則稱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被告積欠貨款乙節,業據提出送貨簽認 單、統一發票、存證信函回執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 當理由未到庭,據其之前提出之異議狀雖陳稱債務尚有糾葛 云云,然未就其內容作何說明及舉證,其所述自難憑採,本 件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 請求被告給付1 萬5,75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7年6 月6 日(見本院卷第2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即 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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