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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7 年度湖小字第 11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11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綺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語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宇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5, 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 元, 尚欠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