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湖小字第448號
原 告 新潤城峰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劉培基
被 告 若雅
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儷
訴訟代理人 薛宇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叁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若雅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為原告社區之區分
所有權人,每月應繳管理費新臺幣(下同)7,196元。
詎被
告自民國106年2月起未按時繳付管理費,
迄今已積欠9萬
3,548元,屢經催索,均置之不理。
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21條及社區規約,求為命被告給付
上開積欠費用及自
起訴
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之判決。
二、按當事人於
小額訴訟程序言詞辯論時為
訴訟標的之
認諾者,
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
384條、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自明。
經查,被告
於本院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陳明同意原告之請求並願按原告
請求金額給付(見本院卷第39頁),對
本件訴訟標的為認諾
,依
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依原告之聲明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三、因此,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及社區規約,聲明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9萬3,5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
107年4月22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係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第一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