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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7 年度湖小調字第 12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調字第1200號 原   告 創義咖啡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村 被   告 黃正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同法第2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臺北市信義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電話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稽,原告雖陳報被告住所為 「臺北市○○區○○○路○段○○○ 號餐飲系R101」,此為 中華科技大學○○○區○○○○○路查詢頁面1 紙在卷可佐 ,是被告住所地在本院轄區,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本件為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10萬元以下應先行調 解事件,暫分調解案號),要屬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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