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湖小調字第95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峰技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通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又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
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
訟法第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公司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大安區」,有公司及
分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
可佐,應認該址為被告公司
之主營業所。是依
前揭規定,自應由被告公司所在地之臺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
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