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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7 年度湖建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建簡字第5號 原   告 陞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鑫忠 被   告 真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7 月4 日所 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查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因本 院107 年5 月28日調解不成立當庭改簡易訴訟程序後曾當庭 裁定命原告於3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後於107 年 7 月3 日依本院院內查詢結果之記載,本院誤認為原告逾期 未繳費而於107 年7 月4 日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惟原告確 已於107 年5 月28日繳交上開裁判費,但該單據於本院前開 裁定前,仍未附卷,其後原告則已傳真其當日繳費之收據影 本,是仍應認原告已補正起訴所應具備之程式,本院前以上 開裁定駁回其訴即有違誤,應予撤銷。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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