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湖救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游欣潔
代 理 人 張孝詳
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泓博無線通訊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遲少林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107 年度湖勞調字第47號
),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
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
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就其上述主張,已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
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
委任狀為證,且查無不符法
律扶助事實之情形,
揆諸前揭規定,
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