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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7 年度湖救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沙文瑤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受訴法院,在起訴前,為本案將來應 繫屬之法院,在起訴後,為本案現繫屬之法院;如本案訴訟 已經裁判確定而終結,則無提出訴訟救助之餘地(最高法院 88年度台抗字第577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總行)、玉山銀行、丙000 00000、大直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甲00000000 00、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達翊企業有限公司、種成股 份有限公司、美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00000000 0、臺北私立麥可文理補習班、臺北市私立鹿可語文短期補 習班、臺北市私立吉的堡語文短期補習班、臺北市私立凱特 語文短期補習班麗山分班、臺北市私立琴生語文音樂短期補 習班間聲請調解事件(106年度湖調字第380號),業經本院 以聲請人未補正相對人全名、主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及其住所或居所,及調解聲明及與所列相對人(除玉山銀行 與中國信託)間之爭議情形為由,裁定駁回終結在案,揆諸 上開說明,本件調解事件業經裁定終結,自無聲請訴訟救助 之餘地,是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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