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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7 年度湖簡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三迪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澤明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被告勁儀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6,87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100 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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