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三迪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澤明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
相對人即
被告勁儀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6,872 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7,60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100 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潘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