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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7 年度湖簡字第 16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657號 原   告 鼎順包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修銘 訴訟代理人 黃懷瑩律師       趙友貿律師 上列一人  陳映羽律師 複代理人  黃文欣律師 複代理人 被   告 品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             7 法定代理人 卓育君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朱孝忠  住同上       林蓮花  住新北市○○區○○街○○號11樓訴訟代理人       王憲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日上午九 時三十四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