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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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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7 年度湖簡字第 17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70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王睿程 被   告 福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貴 訴訟代理人 王誠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