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715號
原 告 格林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天霸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肆萬捌
仟零叁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