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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7 年度湖簡字第 180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湖簡字第180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潤淂康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大龍 訴訟代理人 張竹君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增你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友義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於108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的聲請都駁回。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以下原告即反訴被告稱為潤淂康公司,被告即反訴 原告稱為增你強公司。 二、潤淂康公司主張:兩造於105年間訂有專案開發合約(下稱 系爭合約),潤淂康公司已經依約完成專案開發,約定服務 報酬共計新台幣(下同)150萬元,增你強公司也已給付70 %,惟剩餘30%即45萬元迄今還沒清償。增你強公司說專案 開發沒有完成,還要依約反訴請求其自行完成的費用50萬元 ,其實都是因為事後想要變更專案內容所致。為此,請求增 你強公司給付45萬元及其附帶法定利息,並請求駁回增你強 公司的反訴。 三、增你強公司則主張:潤淂康公司並沒有依約完成專案開發, 自然不能請求剩餘的約定服務報酬。又依系爭合約第5條第3 款,潤淂康公司開發的程式如有品質上瑕疵,增你強公司在 定期催告未獲處理後,可請求自費修改瑕疵,並向潤淂康公 司請求相應費用。而增你強公司自費修改的費用已超過50萬 元以上。為此,請求駁回潤淂康公司之本訴,並反訴請求潤 淂康公司應給付50萬元。 四、潤淂康公司無法證明系爭合約的工作內容已經驗收完成 ㈠潤淂康公司請求給付尾款45萬元的依據是系爭合約第2條第2 款最後一句「甲方驗收完成後應支付合約價金30%給乙方」 (以上甲方是指增你強公司,乙方是指潤淂康公司,以下均 相同),所以潤淂康公司對於增你強公司已經驗收完成系爭 合約的工作內容,自應負舉證責任。 ㈡所謂的「驗收完成」,在系爭合約中已於第3條第1項第3款 約定:「乙方交付後,甲方應於90日內辦理驗收並書面通知 乙方驗收結果」;同條項第4款約定:「驗收標準:甲方於 正常操作下符合規格確認書描述之功能,視為驗收合格」。 所以潤淂康公司應該舉證證明增你強公司已經辦理驗收,並 以書面通知驗收結果為「驗收完成」;如果增你強公司明明 已經驗收完成,卻故意拒絕給書面通知,潤淂康公司也應該 證明增你強公司就其所交付的系爭合約工作內容,於正常操 作下符合「規格確認書」描述之功能。 ㈢不過,潤淂康公司並無法提出「驗收完成」的書面通知,也 沒有辦法直接證明所交付的系爭合約工作內容,於增你強公 司正常操作下符合「規格確認書」描述的功能,而是提出原 證3與增你強公司資訊人員李振昌的電子郵件往來紀錄。李 振昌曾於106年1月10日的電子郵件中表示:「OK了,再麻煩 你開發票出來,謝謝!」(湖簡調卷第17頁)。潤淂康公司 主張這表示已經驗收完成。然而,「驗收完成」是系爭合約 的重要權利義務階段,將一份請潤淂康公司開具發票的電子 郵件,解釋為是「驗收完成」通知,這不僅與其表面的文義 不符,也顯然過於輕率,我認為並不能夠採納。另外,潤淂 康公司以推論的方式主張:如果交付的工作內容有重要問題 的話,增你強公司應該就會直接反映,否則就不能認為交付 的工作內容不符合系爭合約(潤淂康公司準備二狀第1頁, 本院卷二第101頁)。然而,既然「驗收完成」是系爭合約 明確約定的重要程序,潤淂康公司並沒有權利要求以「沒有 反映重要問題」來替代「驗收完成」。 ㈣證人李振昌也在審理中到庭作證,他的證詞也佐證了上述判 斷。李振昌指出:「106年1月10日對方申請開發票,當時已 經上線,做驗收程序,……我跟財務部說驗收已經開始,請 他們先開發票,如果驗收完成,如此可以加速付款,106年1 月10日開始驗收,但公司覺得沒有驗收完成……」。由此可 見,李振昌通知潤淂康公司開發票,只是為了在驗收完成後 ,可以加速付款,不能因此等同於「驗收完成」。 ㈤根據前述所引系爭合約中第3條第1項第3款約定,增你強公 司於潤淂康公司交付系爭合約專案所定工作內容後,就應該 在90天日內辦理驗收。在增你強公司遲遲不願意驗收完成, 又未支付尾款的情形下,潤淂康公司就應該盡速發動證據保 全程序,確認當時所交付工作內容的狀態,以便日後釐清彼 此之間的責任:到底是交付的工作內容確實有問題,不符合 規格確認書,還是增你強公司故意不願給予驗收完成?潤淂 康公司當時既未保全證據,時至今日,已難以釐清事實真相 。按照合理的舉證責任分配,即無法認定系爭合約的工作內 容已經驗收完成。潤淂康公司也就不能依約請求給付尾款。 五、增你強公司也不能請求自費修改瑕疵的相應費用 ㈠增你強公司要請求自費修改瑕疵的費用,其實也有相同的問 題。在增你強公司開始自行修改系爭合約的工作內容之前, 增你強公司並沒有就潤淂康公司所交付的工作內容,進行證 據保全,就直接由內部人員自行修改,之後才列表開列其工 作項目,並自行估算其費用價額(被告答辯狀附件,本院卷 一第292頁),這樣的價額估算及請求顯然是缺乏客觀公信 基礎。潤淂康公司就質疑:「(反訴請求部分)金額也不知 道如何算出來,新、舊之間做哪些修復、改善,也沒有事證 ,50萬元是憑空跑出來的。」(本院卷二第98頁) ㈡除此之外,系爭合約第5條的瑕疵擔保條款,從系爭合約的 整體架構來看,應該是屬於交付並驗收完成後才有適用。也 就是因為已經交付驗收完成才會有瑕疵擔保的需求。如果潤 淂康公司交付的工作內容,根本無法驗收完成,根據前述的 說明,增你強公司本來就沒有支付尾款的義務,增你強公司 也就可以利用剩餘的尾款來進行自費修改使工作內容符合系 爭合約的驗收標準。這樣不但較為公平合理,也應該是符合 尾款需要驗收完成後始能請領的系爭合約設計。更免去增你 強公司還必須就自費修改前後的工作內容狀態進行證據保全 的繁瑣。 六、根據以上的判斷說明,本件潤淂康公司提起的訴訟以及增你 強公司的反訴,都欠缺依據,無法支持,應該予以駁回。兩 家公司彼此間的假執行聲請,也都連帶失去基礎,應該一併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