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湖簡字第1802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潤淂康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大龍
訴訟代理人 張竹君
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增你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友義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於108年11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的
聲請都
駁回。
反訴
原告之訴駁回。
本訴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以下原告即
反訴被告稱為潤淂康公司,被告即反訴
原告稱為增你強公司。
二、潤淂康公司主張:
兩造於105年間訂有專案開發合約(下稱
系爭合約),潤淂康公司已經依約完成專案開發,約定服務
報酬共計新台幣(下同)150萬元,增你強公司也已給付70
%,
惟剩餘30%即45萬元
迄今還沒清償。增你強公司說專案
開發沒有完成,還要依約反訴請求其自行完成的費用50萬元
,其實都是因為事後想要變更專案內容所致。為此,請求增
你強公司給付45萬元及其附帶法定利息,並請求駁回增你強
公司的反訴。
三、增你強公司則主張:潤淂康公司並沒有依約完成專案開發,
自然不能請求剩餘的約定服務報酬。又依系爭合約第5條第3
款,潤淂康公司開發的程式如有品質上瑕疵,增你強公司在
定期催告未獲處理後,可請求自費修改瑕疵,並向潤淂康公
司請求相應費用。而增你強公司自費修改的費用已超過50萬
元以上。為此,請求駁回潤淂康公司之本訴,並反訴請求潤
淂康公司應給付50萬元。
四、潤淂康公司無法證明系爭合約的工作內容已經驗收完成
㈠潤淂康公司請求給付尾款45萬元的依據是系爭合約第2條第2
款最後一句「甲方驗收完成後應支付合約價金30%給乙方」
(以上甲方是指增你強公司,乙方是指潤淂康公司,以下均
相同),所以潤淂康公司對於增你強公司已經驗收完成系爭
合約的工作內容,自應負
舉證責任。
㈡所謂的「驗收完成」,在系爭合約中已於第3條第1項第3款
約定:「乙方交付後,甲方應於90日內辦理驗收並書面通知
乙方驗收結果」;同條項第4款約定:「驗收標準:甲方於
正常操作下符合規格確認書描述之功能,視為驗收合格」。
所以潤淂康公司應該舉證證明增你強公司已經辦理驗收,並
以書面通知驗收結果為「驗收完成」;如果增你強公司明明
已經驗收完成,卻故意拒絕給書面通知,潤淂康公司也應該
證明增你強公司就其所交付的系爭合約工作內容,於正常操
作下符合「規格確認書」描述之功能。
㈢不過,潤淂康公司並無法提出「驗收完成」的書面通知,也
沒有辦法直接證明所交付的系爭合約工作內容,於增你強公
司正常操作下符合「規格確認書」描述的功能,而是提出原
證3與增你強公司資訊人員李振昌的電子郵件往來紀錄。李
振昌曾於106年1月10日的電子郵件中表示:「OK了,再麻煩
你開發票出來,謝謝!」(湖簡調卷第17頁)。潤淂康公司
主張這表示已經驗收完成。然而,「驗收完成」是系爭合約
的重要權利義務階段,將一份請潤淂康公司開具發票的電子
郵件,解釋為是「驗收完成」通知,這不僅與其表面的文義
不符,也顯然過於輕率,我認為並不能夠採納。另外,潤淂
康公司以推論的方式主張:如果交付的工作內容有重要問題
的話,增你強公司應該就會直接反映,否則就不能認為交付
的工作內容不符合系爭合約(潤淂康公司準備二狀第1頁,
本院卷二第101頁)。然而,既然「驗收完成」是系爭合約
明確約定的重要程序,潤淂康公司並沒有權利要求以「沒有
反映重要問題」來替代「驗收完成」。
㈣證人李振昌也在審理中到庭作證,他的證詞也
佐證了上述判
斷。李振昌指出:「106年1月10日對方申請開發票,當時已
經上線,做驗收程序,……我跟財務部說驗收已經開始,請
他們先開發票,如果驗收完成,如此可以加速付款,106年1
月10日開始驗收,但公司覺得沒有驗收完成……」。由此可
見,李振昌通知潤淂康公司開發票,只是為了在驗收完成後
,可以加速付款,不能因此等同於「驗收完成」。
㈤根據前述所引系爭合約中第3條第1項第3款約定,增你強公
司於潤淂康公司交付系爭合約專案所定工作內容後,就應該
在90天日內辦理驗收。在增你強公司遲遲不願意驗收完成,
又未支付尾款的情形下,潤淂康公司就應該盡速發動證據保
全程序,確認當時所交付工作內容的狀態,以便日後釐清
彼
此之間的責任:到底是交付的工作內容確實有問題,不符合
規格確認書,還是增你強公司故意不願給予驗收完成?潤淂
康公司當時既未保全證據,時至今日,已難以釐清事實真相
。
按照合理的舉證責任分配,即無法認定系爭合約的工作內
容已經驗收完成。潤淂康公司也就不能依約請求給付尾款。
五、增你強公司也不能請求自費修改瑕疵的相應費用
㈠增你強公司要請求自費修改瑕疵的費用,其實也有相同的問
題。在增你強公司開始自行修改系爭合約的工作內容之前,
增你強公司並沒有就潤淂康公司所交付的工作內容,進行證
據保全,就直接由內部人員自行修改,之後才列表開列其工
作項目,並自行估算其費用價額(被告
答辯狀附件,本院卷
一第292頁),這樣的價額估算及請求顯然是缺乏客觀公信
基礎。潤淂康公司就質疑:「(反訴請求部分)金額也不知
道如何算出來,新、舊之間做哪些修復、改善,也沒有事證
,50萬元是憑空跑出來的。」(本院卷二第98頁)
㈡除此之外,系爭合約第5條的
瑕疵擔保條款,從系爭合約的
整體架構來看,應該是屬於交付並驗收完成後才有
適用。也
就是因為已經交付驗收完成才會有瑕疵擔保的需求。如果潤
淂康公司交付的工作內容,根本無法驗收完成,根據前述的
說明,增你強公司本來就沒有支付尾款的義務,增你強公司
也就可以利用剩餘的尾款來進行自費修改使工作內容符合系
爭合約的驗收標準。這樣不但較為公平合理,也應該是符合
尾款需要驗收完成後始能請領的系爭合約設計。更免去增你
強公司還必須就自費修改前後的工作內容狀態進行證據保全
的繁瑣。
六、根據以上的判斷說明,
本件潤淂康公司提起的訴訟以及增你
強公司的反訴,都欠缺依據,無法支持,應該
予以駁回。兩
家公司彼此間的假執行聲請,也都連帶失去基礎,應該一併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