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823號
原 告 鄭涵文
被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宗原
訴訟代理人 陳泓鋼
被 告 創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束崇萬
訴訟代理人 李爾如
賈蓓恩
游立楷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
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
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
額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
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
法官或受命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
適用簡
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起訴時,聲明第3項請求創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修改網路公開之保固政策等語。應屬財產權訴訟,復不能
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
價額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加1/10定之,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已逾同法第427條
第1項之數額,且不屬同條第2項所
列舉訴訟類型,原應適用
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惟原告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以言詞撤
回該項聲明請求,所餘請求金額未逾10萬元,有調解程序筆
錄、
起訴狀可稽。依
上揭說明,自應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