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914號
原 告 呂庭㚬
被 告 三一國際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睿謙
訴訟代理人 黃柏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
簡易
訴訟程序亦有其
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4日
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已記明
言詞辯論筆錄在卷
可
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
正本係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