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287號
原 告 陳曄
沈夏香
被 告 國苑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理人 陳西楚
陳怡君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
律師
梁瑞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
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
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
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
,除當事人
合意繼續
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
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
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
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
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起訴時,聲明僅請求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
遲
延利息,
嗣於民國106 年8 月8 日為請求金額之追加,追加
後
訴訟標的金額為70萬元,有民事追加聲明狀
可稽(見本院
卷第74頁)。是原告之請求已逾50萬元,又不屬民事訴訟法
第427 條第2 項所
列舉適用簡易程序事件,原告並請求適用
民事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依
上揭說明,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
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
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