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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7 年度湖簡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287號 原   告 陳曄       沈夏香 被   告 國苑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西楚       陳怡君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律師       梁瑞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 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 ,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 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 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 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起訴時,聲明僅請求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遲 延利息,嗣於民國106 年8 月8 日為請求金額之追加,追加 後訴訟標的金額為70萬元,有民事追加聲明狀可稽(見本院 卷第74頁)。是原告之請求已逾50萬元,又不屬民事訴訟法 第427 條第2 項所列舉適用簡易程序事件,原告並請求適用 民事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依上揭說明,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 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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