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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7 年度湖簡字第 3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奕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精洲室內裝潢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 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