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湖簡字第394號
原 告 悅家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施梅香
訴訟代理人 陳忠毅
被 告 棠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欽池
被 告 穎得設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昭弦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貳萬捌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
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穎得設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穎得公司)、棠朝國際有
限公司(下稱棠朝公司)經
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
期日
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規定各款所列情事,
爰依原
告之
聲請,准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伊
持有穎得公司所簽發、棠朝公司
背書、如附表
所示之支票3紙(下稱
系爭支票)。
詎伊於日前提示未獲付
款,被告應負清償票款之責
等情,爰依給付票款之
法律關係
,求為命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2萬8,412元及自提
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之判決。
三、被告曾到庭則以:如附表編號3之支票面額固為57萬3,687元
,
惟實際應給付之金額僅45萬4,725元
云云資為
抗辯,
並聲
明:
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主張其持有系爭支票,屆期提示均遭
退票乙節,被告並
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7頁),且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紙
可資佐參,
堪認為真實。按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
內,持票人於
發票日後7日內提示,而被拒絕者,對於前手
得行使追索權,並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此
觀諸票據法第130條第1款、第131條第1項、
第133條規定即明。
經查:穎得公司設於臺北市與付款人即
中國信託銀行市府分行,在同一市區,且原告均於各支票提
示日當日即提示而遭退票,有公司基本資料、退票理由單
足
稽(見本院卷第15、16、17、18頁),原告主張穎得公司、
棠朝公司分別負擔發票人、背書人責任,履行系爭支票債務
,應屬有據。
五、被告固辯稱如附表編號3之支票面額與原因關係不符云云,
惟按票據
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
由對抗執票人,票據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票據
乃文
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
所載文義定
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
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
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
舉證責任。且若票據債務人
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依
上開規定
觀之雖
非法所不許,仍應先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之基
礎原因關係負舉證之責任。準此,穎得公司持棠朝公司與原
告間爭執事項對抗原告之請求,依法已有未合。棠朝公司就
如附表編號3支票面額為何與事實不符,並未舉證以明,況
原告陳明該支票面額57萬3,687元包含民國106年12月租金45
萬1,575元及同月外招牌的租金3,150元及預估107年1月及2
月水電費11萬5,000元,及延票的利息3,862元,抽票費100
元等語,並提出對帳表可資佐據,是項抗辯,要無足取。
六、綜據上述,原告依給付票款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
02萬8,412元(附表編號1支票金額451575+編號2支票金額
3150+編號3支票金額573687= 0000000)及提示日即107年1
月5日起算按票據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本件係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萬1,197元
(即第一審
裁判費)。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
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附表:
┌──┬─────┬─────┬───────┬───────┐
│編號│ 票 號 │ 金 額 │ 發 票 日 │提 示 日 │
│ │ │(新臺幣)│ │ │
├──┼─────┼─────┼───────┼───────┤
│1 │CY0000000 │451,575 元│107年1月5日 │107年1月5日 │
├──┼─────┼─────┼───────┼───────┤
│2 │CY0000000 │3,150 元 │107年1月5日 │107年1月5日 │
├──┼─────┼─────┼───────┼───────┤
│3 │CY0000000 │573,687 元│107年1月5日 │107年1月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