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6號
原 告 饒恕
林美華
周玉齡
林育新
上4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張國湧 住臺北市○○區○○路○○號4樓
被 告 日藥本舖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295之4
號
法定代理人 謝德璋 住同
上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尤柏燊律師
被 告 福餐聯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號4樓
法定代理人 許湘鋐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複代理人 戴君容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9月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