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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7 年度湖簡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6號 原   告 饒恕       林美華       周玉齡       林育新 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國湧  住臺北市○○區○○路○○號4樓 被   告 日藥本舖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295之4             號 法定代理人 謝德璋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尤柏燊律師 被   告 福餐聯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號4樓 法定代理人 許湘鋐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複代理人  戴君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9月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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