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701號
反 訴原 告 安城化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金塗
訴訟代理人 鄭文玲
律師
李雪吟
輔 佐 人 羅玉文
反 訴被 告 漁人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先茹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輔 佐 人 李美燕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反訴改用
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
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
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
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
反訴原告於民國107年6月14日提起反訴,聲明請求反訴
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萬2,000元及
起訴狀送達
翌日起
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因金額低於10萬元,原應適用
小額訴訟
程序,與反訴被告之本訴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無法適用同
一訴訟程序,顯不適當。依
上揭說明,自應裁定改用簡易訴
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