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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7 年度湖簡字第 7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701號 反 訴原 告 安城化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塗 訴訟代理人 鄭文玲律師       李雪吟 輔 佐 人 羅玉文 反 訴被 告 漁人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先茹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輔 佐 人 李美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反訴改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法院認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 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反訴原告於民國107年6月14日提起反訴,聲明請求反訴 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萬2,000元及起訴狀送達翌日起 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因金額低於10萬元,原應適用小額訴訟 程序,與反訴被告之本訴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無法適用同 一訴訟程序,顯不適當。依上揭說明,自應裁定改用簡易訴 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