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9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維多莉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溪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原砌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洲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
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
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