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湖簡調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潤淂康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大龍
相 對 人 增你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友義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兩造曾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
觀諸兩造間專案開發合約書第9條第1項約定即明。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本件為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50萬
元以下應先行調解事件),要屬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