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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7 年度湖簡調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調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潤淂康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大龍 相 對 人 增你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友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曾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觀諸兩造間專案開發合約書第9條第1項約定即明。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本件為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50萬 元以下應先行調解事件),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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