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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7 年度湖簡調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調字第357號 原   告 維多莉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溪旺 被   告 原砌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洲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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