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湖簡調字第357號
原 告 維多莉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溪旺
被 告 原砌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洲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
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