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湖簡調字第508號
原 告 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闕展鵬
原 告 闕勝麒
被 告 一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文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5 萬8,41
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7,03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