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7 年度湖簡調字第 5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調字第508號 原   告 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展鵬 原   告 闕勝麒 被   告 一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文盛 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律師       林曉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 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 萬7,034 元,經本院 於民國107 年8 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8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