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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7 年度湖簡調字第 5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調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福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福來 相 對 人 李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行為違反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 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第19條第1 項, 並據以請求返還牌照等語。依被告簽訂之系爭契約書第21 條約定,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合意管轄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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