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湖簡調字第700號
原 告 翊泰晶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宗全
被 告 嘉盛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連瑞祥
被 告 蓮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家凰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兩造之爭執,係因兩造間
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而生,就此
所生紛爭,雙方業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材料買賣合約書第12條第2
款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上開管轄法院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