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湖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建仁
相 對 人 艾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瑛鍈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
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
條定有明文。又對於無
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
定代理人為之。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
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
對於法定代理人之送達,亦得於
當事人本人之事務所或營業
所行之。民事訴訟法第127 條第1 項、第136 條第1 項、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前
承攬聲請人之樹谷廠屋頂空汙
系統優化專案工程,然工程完竣後經聲請人驗收發現諸多瑕
疵,且相對人未能於補件期限內完成補件,及相對人未依規
定會辦
主管機關,致空汙操作許可審查
迄今未過,另可歸責
於相對人事由致工程已逾約定期限多時仍未完成,聲請人欲
與相對人解除承攬關係、撤銷相對人遲延未完成部分之訂單
終止及終止承攬、請求
損害賠償事宜,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9
7 條規定,依相對人公司所在地
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
上開
事宜,
惟遭郵局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
爰聲請准對相對
人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夏瑛鍈之戶籍址,係位在「新北市
○○區○○○路○ 段○○○ 號17樓」,有夏瑛鍈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表
可佐,其住居所應非不明。而聲請人僅向相對人
公司登記地址寄送郵件,而未對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
址寄送,此有聲請人所提退回信封附卷
可參。故聲請人稱不
知相對人住居所,而聲請公示送達,
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
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
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