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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7 年度湖聲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智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季自強 上列聲請人與鄭琇馨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 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 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 ,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 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伊欲通知相對人鄭琇馨關於伊輾轉受讓原中聯 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新臺幣(下同)1,095 萬 4,162 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債權,然因送達不到,擬聲請公 示送達等情。經核,本件性質上核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事件,依首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 元,惟聲請人僅繳 納1,000 元,尚有不足。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 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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