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湖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智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季自強
上列
聲請人與鄭琇馨間聲請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
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
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
,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
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伊欲通知
相對人鄭琇馨關於伊輾轉受讓原中聯
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新臺幣(下同)1,095 萬
4,162 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
債權,然因送達不到,擬聲請公
示送達
等情。經核,
本件性質上
核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事件,依首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 元,
惟聲請人僅繳
納1,000 元,尚有不足。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19條
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人之
聲請,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