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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7 年度湖聲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智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季自強 上列聲請人與鄭琇馨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 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 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 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 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 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關係 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 回其聲請,為同法第2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鄭琇馨為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費用 ,經本院於107年6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 繳,該裁定業於同年月7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 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 、19頁),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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