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湖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智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季自強
上列
聲請人與鄭琇馨間聲請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
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
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
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
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
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
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
關係
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
回其聲請,為同法第26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鄭琇馨為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費用
,經本院於107年6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
繳,該裁定業於同年月7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
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等件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8
、19頁),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