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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7 年度湖調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調字第71號 聲 請 人 穩茂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生 相 對 人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恭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給付報酬事件所生爭執,兩造曾合意由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管轄,有兩造間新北市○區○○路 燈換裝維護案-資訊暨維護管理系統契約書第八章第8.2 條約定可參。是本件應由新北地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 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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