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湖勞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晶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有容
訴訟代理人 莊守龍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山旭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8 年9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6,212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