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8 年度湖勞簡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勞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晶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有容 訴訟代理人 莊守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山旭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8 年9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6,212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