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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8 年度湖勞調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勞調字第39號 原   告 謝建中 訴訟代理人 楊智全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詠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源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訂有員工聘僱合約書,依該契約第13條,如因本 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見本院卷第19頁)。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北地院管 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本件為強制調解事件,暫 分調字案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