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湖勞調字第39號
原 告 謝建中
訴訟
代理人 楊智全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詠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源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
兩造間訂有員工聘僱合約書,依該契約第13條,如因本
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見本院卷第19頁)。依
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北地院管
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本件為
強制調解事件,暫
分調字案號),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