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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8 年度湖小字第 1154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酷寶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侯蕭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湖小字第115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8 年 12月4 日於本院公開宣判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欣怡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由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鄭欣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