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1524號
原 告 台灣科學園區T3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楊惠強
訴訟代理人 張祥銘
被 告 偉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阿芽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108 年11月4 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
仟玖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其中新臺幣壹萬
肆仟玖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其中新臺幣壹
萬肆仟玖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起;其中新臺幣
壹萬肆仟玖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起;其中新臺
幣壹萬肆仟玖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
本件無爭執事項,依同法第436 之18條第1 項規定,僅記載
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即
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應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