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175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文全
訴訟代理人 盧盈秀
被 告 天之悅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子林
被 告 劉蜀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
期日到場。
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2第1 項、第386 條之規定,依原告
聲
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
本件無爭執事項,依同法第436 之18條第1 項規定,僅記載
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
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審
裁判費
),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