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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8 年度湖小字第 175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175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訴訟代理人 盧盈秀 被   告 天之悅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子林 被   告 劉蜀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2第1 項、第386 條之規定,依原告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同法第436 之18條第1 項規定,僅記載 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 ),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