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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8 年度湖小字第 67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675號 原   告 夏慧欣即夏娃診所 被   告 網羅系統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國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 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 要領。 二、原告主張兩造簽訂推廣行銷合約及臉書粉絲團經營契約(下 稱「行銷契約」及「臉書契約」),故被告應依行銷契約 為原告建置網站、舉辦活動、增加粉絲人數等,另應依臉書 契約,為原告設計專屬LOGO,並按期在臉書發文及舉辦活動 ,原告並已交付4萬5,000元之報酬予被告等語。經查: (一)按民法第490 條第1 項規定,承攬契約之承攬人,倘未完 成承攬之工作,即無報酬請求權。此與委任契約之受任人 ,於受委託事務處理完畢,不論有無結果,均得請求報酬 之情形不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04 號判決意旨參 照),本件參酌兩造簽訂前揭契約,顯係由被告為原告之 臉書及部落格建置至契約所載之內容後,再原告支付一定 對價予被告,是兩造所簽立之上開部落格及臉書契約,應 為承攬契約,應可認定。另依據前揭契約,被告所需履行 之契約內容,顯有先後順序及時期之分,就臉書網頁之建 置,更有時程表可佐,應信於被告完成部分契約內容後, 原告即有依據完成之部分給付報酬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 度台上字第12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依據行銷契約,被告應為原告處理附表一所示之工作項目 ,而被告已於民國107年11月8日為原告設置網頁,並且有 連結可供他人進入該網頁,而已完成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 內容,有兩造LINE對話記錄及網頁翻拍照片在卷可參(本 院卷第52、78頁)。又查,依據臉書契約,被告應為原告 處理附表二所示之工作項目,而被告亦依據臉書契約為原 告設計LOGO,亦可信被告已就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內容有 履行至一定結果,有兩造LINE對話記錄、被告歷次設計結 果存卷可查(本院卷第35至42頁)。則被告既已依據上開 契約完成部分工作,原告自應就完成之部分給付被告報酬 ,應無疑義。 (三)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 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一、經兩造同意者,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4第1款規定甚明,本件兩造同意由 本院不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並為公平之裁判,有言詞辯論筆 錄可參(本院卷第155頁),合先敘明。查被告陳稱其就 臉書契約已完成之部分,應可取得報酬1萬元;就部落格 契約已完成之部分,應可取得1萬2,500元,有被告答辯狀 可參(本院卷第54頁),本院依據兩造所提出之資料後, 本件被告確有多次為原告設計LOGO、建置網站之工作結果 ,並審酌上開工作之完成需具備一定之專業及時間之花費 等情狀,認被告上開主張之報酬數額,應為合理,而屬有 據。 (四)次按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民法第511 條前段規定明確。本件原告於107 年12月3 日將記載終止 契約之意思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被告,依前揭規定,部 落格及臉書契約即於同日終止,應為無訛。又按第二百五 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 止契約者準用之;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 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 之,民法第263 條準用第259 條第1 項第2 款甚明。則於 部落格、臉書契約終止後,被告本應返還原告所給付之4 萬5,000元,然於扣除被告前揭可取得之報酬後,被告尚 應返還原告2萬2,500元。是原告請求被告返還2萬2,500元 ,及自契約終止日即107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 延利息,應有理由。 三、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返還22,500元,及自107年12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附表一 ┌──┬──────────┐ │編號│工作項目 │ ├──┼──────────┤ │1 │建置夏娃診所FB粉絲團│ ├──┼──────────┤ │2 │每月發佈15篇文章 │ ├──┼──────────┤ │3 │每月舉辦一個活動 │ └──┴──────────┘ 附表二 ┌──┬───────────────────────┐ │編號│工作項目 │ ├──┼───────────────────────┤ │1 │於「女人知己試用大隊」單元中間開放會員報名試用│ ├──┼───────────────────────┤ │2 │於女人知己粉絲團舉辦按讚/留言/分享送活動 │ ├──┼───────────────────────┤ │3 │寄發試用報名通知信給女人知己之所有會員&專家 │ ├──┼───────────────────────┤ │4 │女人知己LINE@生活圈發佈免費試用通知 │ ├──┼───────────────────────┤ │5 │讓夏娃診所粉絲團同步按讚增加粉絲人數 │ ├──┼───────────────────────┤ │6 │網頁版試用報告製作 │ ├──┼───────────────────────┤ │7 │網頁版試用報告曝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