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7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有全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銀杏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