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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8 年度湖小字第 7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7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有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銀杏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