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820號
原 告 海鷗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文清
上列原告與莊旺枝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表明
被告住所,逾期不為補正,
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此
參諸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
規定即明,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若起訴程式欠缺且逾期未
補正,訴之提起即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二、
本件原告未於
起訴狀上表明被告之住、居所,
於法尚有未合
,
爰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