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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8 年度湖小字第 8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820號 原   告 海鷗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清 上列原告與莊旺枝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表明被告住所,逾期不為補正, 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此參諸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 規定即明,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若起訴程式欠缺且逾期未 補正,訴之提起即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二、本件原告未於起訴狀上表明被告之住、居所,於法尚有未合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