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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8 年度湖小字第 8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820號 原   告 海鷗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清 被   告 莊旺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 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