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8 年度湖小調字第 8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調字第891號 原   告 陳根旺 被   告 悠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蕙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 條 第 2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亦為同 法第 28 條第 1 項所明定。 二、經查: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於臺中市西屯區,有公司登 記資料查詢可稽。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本件為強制調解事件,暫分調字案 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