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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8 年度湖建小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尾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建小字第1號 原   告 大樣六角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烊 訴訟代理人 林政道 被   告 高大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前來,於108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8,240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