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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8 年度湖建簡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建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伸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明 訴訟代理人 程燕玲       張育 上列上訴人與立鈜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23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2,0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 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