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湖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國雋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源福
訴訟代理人 鄭愛華
楊詠婷
上列原告與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為訴
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
追加之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簡易訴訟程序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
訴,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訴有無追加或變更及其變更追加應否准許,法院應
依職
權調查之,如認追加或變更應准許者,即應就追加之訴與原
有之訴,或變更之訴訟為
裁判;如認不應准許者,即應以裁
定駁回之,仍就原有之訴為裁判,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
184號裁定
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於
言詞辯論程序後,復
聲請追加願供
擔保宣告
假執
行之聲明,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
聲請狀可稽,依
上開說明
,其追加並不
適法,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