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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8 年度湖建簡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建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馥記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旁雨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泓綺消防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零捌佰伍拾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