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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8 年度湖建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建簡字第5號 原   告 李翠峰 被   告 百億設計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柏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 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有其公司基本 資料查詢可稽,應由該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至原告以 被告送達地址在臺北市南港區,向本院起訴乙節,惟判定私 法人管轄所在地,僅得依「主營業所」所在地定之,原告以 被告送達地址在臺北市南港區,即認本院為管轄法院,尚有 誤會,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