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湖建簡字第5號
原 告 李翠峰
被 告 百億設計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柏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
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
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有其公司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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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稽,應由該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至原告以
被告送達地址在臺北市南港區,向本院起訴乙節,
惟判定私
法人管轄所在地,僅得依「主營業所」所在地定之,原告以
被告送達地址在臺北市南港區,即認本院為管轄法院,尚有
誤會,
附此敘明。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