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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8 年度湖建簡調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建簡調字第1號 原   告 浩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啓琿 被   告 毫米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威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設於新北市樹林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在卷可佐,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係請求被 告給付施工地點分別為臺北市○○區○○路○○○區○○街 ○ 段之工程款,依卷內資料並無經當事人約定工程款履行 地之相關資料,尚無從認本院有管轄權,附此敘明。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