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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8 年度湖救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童廣韻 代 理 人 謝子建律師 相 對 人 宇晴國際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因聲請人領有清寒證明,目前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 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最新一年度即民國106 年之所得為新臺幣1 萬40 2 元,名下亦無任何財產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106 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可佐,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聲請人提起 之本案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救助,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