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湖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童廣韻
代 理 人 謝子建
律師
相 對 人 宇晴國際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因聲請人領有清寒證明,目前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
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最新一年度即民國106 年之所得為新臺幣1 萬40
2 元,名下亦無任何財產
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106 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
可佐,
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聲請人提起
之
本案訴訟,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救助,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