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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8 年度湖救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救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陳正忠 代 理 人 賴錫卿律師 相 對 人 亞昌工程有限公司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姚祖驤 人 相 對 人 伸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賀裕盛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 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且非 顯無勝訴之望等情,業據提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 業安全衛生中心災害檢查、診斷證明書等以為釋明。本件聲 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依照前開說明,其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