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湖救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陳正忠
代 理 人 賴錫卿
律師
相 對 人 亞昌工程有限公司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姚祖驤
人
相 對 人 伸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賀裕盛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
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且
非
顯無勝訴之望
等情,
業據提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
業安全衛生中心災害檢查、診斷證明書等以為釋明。本件聲
請人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依照前開說明,其聲請
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