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湖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何欣熹
相 對 人 統一數位翻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振淵
上列
當事人間
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
法律扶助法第 63 條規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
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108年度湖
小調字第571號),以其並無資力,無法負擔訴訟費用,且
有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
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
請人為無資力而准予扶助,有審查表
可稽。又聲請人所提訴
訟,形式上非顯無理由,
揆諸前揭說明,其為本件訴訟救助
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