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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8 年度湖救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何欣熹 相 對 人 統一數位翻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淵 上列當事人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法律扶助法第 63 條規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 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108年度湖 小調字第571號),以其並無資力,無法負擔訴訟費用,且 有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 請人為無資力而准予扶助,有審查表可稽。又聲請人所提訴 訟,形式上非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說明,其為本件訴訟救助 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達宏